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十九条 勘定陆地国界依据的自然地理环境发生无法恢复原状的重大变化时,国家可与陆地邻国协商,重新勘定陆地国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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