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十八条 为保持国界线清晰稳定,国家与有关陆地邻国开展陆地国界联合检查,缔结联合检查条约。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