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十七条 国家与陆地邻国根据划界条约,实地勘定陆地国界并缔结勘界条约。勘界条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核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