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二十一条 陆地国界的划定、勘定、联合检查和设置界标等具体工作,由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和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依法组织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