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三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三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 第二十三条 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资源配置,加强维护国界安全的群防队伍建设,支持和配合边防执勤、管控工作。
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基础设施,应当统筹兼顾陆地国界及边境防卫需求。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边防执勤、管控活动,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基础设施,应当统筹兼顾陆地国界及边境防卫需求。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边防执勤、管控活动,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