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三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三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根据陆地国界及边境防卫需要,可以在陆地国界内侧建设拦阻、交通、通信、监控、警戒、防卫及辅助设施等边防基础设施,也可以与陆地邻国协商后在陆地国界线上建设拦阻设施。
边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在保证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迁徙、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并且不得损害陆地国界与边防基础设施之间领土的有效管控。
边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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