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四十九条 国家可以与有关陆地邻国协商建立边界联合委员会机制,指导和协调有关国际合作,执行有关条约,协商并处理与陆地国界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