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四十八条 国家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与陆地邻国开展国际合作,处理陆地国界事务,推进安全合作,深化互利共赢。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