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可以封控边境、关闭口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一)周边发生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可能影响国家边防安全稳定;
(二)发生使国家安全或者边境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重大事件;
(三)边境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核生化污染的严重威胁;
(四)其他严重影响陆地国界及边境安全稳定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组织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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