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边境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防治大气、水、土壤和其他污染。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