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建设或者批准设立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区域。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