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可以划定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人员通行、居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门管理措施。
边境管理区的划定、变更、撤销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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