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陆地国界附近通过声音、光照、展示标示物、投掷或者传递物品、放置漂流物或者空飘物等方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我国与邻国友好关系的活动。
个人在陆地国界及其附近打捞或者捡拾的漂流物、空飘物等可疑物品,应当及时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军事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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