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经与陆地邻国协商,可以在靠近陆地国界的适当地点设立边境口岸。
边境口岸的设立、关闭、管理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条约确定,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陆地邻国。
边境口岸的设立、关闭、管理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条约确定,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陆地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