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陆地国界出境入境,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检疫和监管。
特殊情况下,通过缔结条约或者经外交途径、主管部门协商后,有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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