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经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协商或者根据照顾边民往来、维护边境安全稳定的需要,可以设立边民通道并予以规范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