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边境省、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执行中的问题作出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