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法规定在边境地区设立经济、贸易、旅游等跨境合作区域或者开展跨境合作活动,应当符合边防管控要求,不得危害边防安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