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