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可以与有关陆地邻国缔结条约,就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制度作出规定。条约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的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