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
界标被移动、损毁、遗失的,由外交部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恢复、修缮或者重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
界标被移动、损毁、遗失的,由外交部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恢复、修缮或者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