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对陆地国界工作实行统一的领导。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陆地国界是指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陆地邻国接壤的领陆和内水的界限。陆地国界垂直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陆地邻国的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领土主权和陆地国界安全,防范和打击任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外交部负责陆地国界涉外事务,参与陆地国界管理相关工作,牵头开展对外谈判、缔约、履约及国际合作,处理需要通过外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在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有关军事机关组织、指导、协调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边防...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