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