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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