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国外引进的其他野生动物,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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