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