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