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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