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