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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