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