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狩猎证每年验证1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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