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保障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受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