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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