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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