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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