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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