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七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