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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