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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