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一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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