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一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