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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