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