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期间,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