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