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预备役人员有单位变更、迁居、出国(境)、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重要事项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部队报告。
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况或者严重违纪违法、失踪、死亡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部队应当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准确掌握预备役人员动态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