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部队相应岗位职务。
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满规定年限,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预备役军士。
预备役人员任用岗位职务的批准权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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