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履行预备役职责的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