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 第二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前,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训练。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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