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 第二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前,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训练。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