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二十三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对选拔补充的预备役人员授予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