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向部队及时、准确地提供本行政区域公民预备役登记信息,组织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对象的政治考核、体格检查等工作,办理相关入役手续。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